冬蟲夏草能否作為食品原料生產普通食品?商家如向消費者銷售以冬蟲夏草入膳的食品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近期北京一中院審結了一起案例。
【案件回顧】
2019年1月,小李使用其個人銀行卡在A飯店進行消費,其中包括7份單價為300元的冬蟲夏草燉花膠,小李當場食用6份,打包帶走1份。后小李以違法將冬蟲夏草作為食品原料生產普通食品為由將A飯店訴至法院,要求A飯店返還消費貨款2100元并賠償10倍損失21000元。
【以案說法】
小李與A飯店之間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2010年12月7日,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督司發布《關于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載明冬蟲夏草屬中藥材,不屬于藥食兩用物質,嚴禁使用冬蟲夏草作為食品原料生產普通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版中的記載,冬蟲夏草為藥材,且不屬于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布的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亦不屬于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質。故可以認定A飯店出售的該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小李系基于案涉合同部分解除要求A飯店向其退還案涉貨款,根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小李應向A飯店返還案涉菜品后,才能主張A飯店向其返還案涉貨款。小李在A飯店就餐時只食用6份冬蟲夏草燉花膠,將另外1份冬蟲夏草燉花膠打包帶走作為證據使用,可以認定小李在就餐時已認識到案涉冬蟲夏草燉花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小李在就餐時具有退還案涉冬蟲夏草燉花膠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而小李未及時向A飯店退貨,現已無法返還案涉七份冬蟲夏草燉花膠。故小李要求A飯店退還案涉貨款2100元的主張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另,小李向A飯店主張10倍賠償并不以其實際受到損害為前提,即只要A飯店向小李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小李就有權要求A飯店向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最終,北京一中院判決A飯店賠償小李21000元。
【以案講理】
消費者在外進行就餐時難免會遇到商家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在此情況下,無論消費者是否食用該食品,都有權以商家生產或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要求商家對其進行10倍賠償。
商家不能以消費者并未食用或食用后未對消費者造成實際損害為由,拒絕向消費者進行賠償。換言之,只要商家存在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其就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向消費者進行賠償。
另外,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返還貨款,但行使該權利的對應條件應為消費者向商家返還與貨款等額的貨物。因此,消費者應在知曉食品存在問題后,對食品進行妥善保管,并應盡快、及時向商家要求退貨,以保證貨款能夠順利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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