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連續曠工抗拒調崗被公司辭退
法院:以嚴重違規方式拒絕符合約定的合理調崗,解除合同合法
本報訊(記者 劉洋 通訊員 施榮鑫 席浩云)項目完工后,公司計劃調整員工工作地點,但員工拒絕調崗且逾期未報到,公司是否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近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因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公司合理的用工安排,公司以其違反勞動紀律為由將其辭退,法院判決公司無需向該員工支付賠償金。
2021年4月,朱某入職某裝飾工程公司擔任材料管理員,工作地點位于重慶市。2023年1月中旬,因重慶的項目完工且無新項目啟動,該公司決定安排朱某前往寧夏銀川項目工作,調動后的崗位內容、薪資報酬保持不變。朱某以沒有外地津貼等為由拒絕調崗,經催告后仍未前往報到,該公司遂以其連續曠工達到嚴重違紀天數為由將其辭退。該案經仲裁后,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某裝飾工程公司認為,重慶項目已經交付,項目部已經撤場,且銀川項目急需材料管理員,朱某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崗,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應屬于合法解除。
被告朱某認為,自己不適應銀川的氣候,且沒有外地津貼,加上家人需要照顧,不宜派駐外地,故公司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8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已無法在重慶為朱某提供工作條件,將其調整至寧夏銀川工作具有合理性,且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調崗條款。朱某拒不接受工作安排,并通過連續曠工來抗拒公司合理調崗,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因此,公司據此作出辭退處理,并未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勞動關系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其雙方主體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
用人單位作為市場主體,依據其生產經營的實際需求,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進行合理調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重要體現,對于維持其正常生產經營至關重要。具體而言,即只要調整未對勞動合同中的核心條款作出重大變更,未明顯降低勞動者的工資標準,且調整理由合理合法,不具有侮辱性、懲罰性,同時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則應視為合理的工作安排。
因此,作為勞動者,如對崗位調整持有異議,應通過積極協商、求助工會、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等方式依法進行維權,而非采取不到崗工作等方式進行消極對抗,長期曠工當然會被視為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于此類行為,用人單位有權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承擔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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