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發表的論文與自己尚未發表的論文高度近似,之后自己的論文在投稿時因重復率超標被退回。近日,一在校生蔣某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某高校的教師夏某訴至河南省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致歉并賠償損失,得到法院支持。
蔣某于2016年6月開始撰寫某篇論文。歷經多次修改,該論文于2016年12月定稿,蔣某向某高校學報投稿,但未被采用刊發。2017年5月,某高校教師夏某以同一題材但標題不同的論文向另一高校學報投稿,并于同年9月發表。
2024年,蔣某就讀博士期間,其在前述論文基礎上修改形成一篇新的論文,向某期刊投稿但遭遇退稿,退稿理由為與其他已發表文章重復率過高。后經查重檢測,夏某在另一高校學報上發表的論文與蔣某2016年創作、投稿的論文重復率高達49%,重復字符數4900余字。
蔣某認為,夏某未經其許可剽竊其學術成果,導致其原創論文無法發表,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夏某辯稱,其并未見過蔣某寫的類似論文,也未接觸到蔣某投稿的論文,其在另一高校學報上發表的論文系由自己創作、由第三方潤色后發表。
法院經審理查明,蔣某自2016年起持續創作、完善論文,其保留并向法院提供了完整的初稿、修改記錄及投稿憑證等證據。夏某雖辯稱其發表的文章系自己創作、經第三方潤色,但未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
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提交的證據具有極高的真實性,能夠證明其系案涉論文的作者。根據我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作品自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發表為要件,故蔣某享有案涉論文的著作權。著作權侵權需符合“接觸﹢實質性相似”的認定標準,夏某作為蔣某投稿高校的教師,存在“接觸”蔣某論文的可能性,同時其發表的論文與蔣某主張權利的案涉論文部分內容一致,且在表達方式、核心觀點等方面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夏某的行為構成侵權。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類型、創作難度、侵權影響及維權成本等因素,判決夏某立即停止侵權,刪除線上平臺所刊載的被訴侵權文章,在其投稿的高校學報上發布道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賠償蔣某經濟損失以及合理維權費用等共計8萬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夏某已履行相應義務。
法官說法:
學術誠信不容踐踏。學術論文是科研人員智力勞動的結晶,剽竊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原創者的合法權益,而且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學術生態?!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剽竊他人作品構成侵權,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中,夏某作為某高校教師本應恪守學術道德,但其利用職務之便剽竊他人論文,最終為此付出代價。在此提醒,創作者應注意保留創作痕跡,以便在維權時提供有效證據。學術論文刊發機構應健全審查機制,嚴防抄襲行為,共同營造鼓勵原創、支持原創、保護原創的良好學術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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