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項目高處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定,從個人防護到作業流程,每一項都至關重要,無視安全風險就有可能釀成大禍。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無證高空作業墜亡案,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樂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25年1月,樂某承包一車間廠房鋼棚修復工程,并雇傭祝某等4人從事修復作業。其間,在拆除廠房房頂鋼棚時,鋼棚因年久腐蝕等原因承重不夠,導致祝某不慎從高空墜亡。
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調查認定,祝某等人未取得特種作業證。樂某明知受雇者未取得特種作業證仍安排其從事高空作業,在施工前未對從業人員開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施工期間,未向從業人員提供安全繩等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未對作業現場進行風險辨識,未組織制定鋼棚修復的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案發后,樂某主動投案,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樂某在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鑒于其就民事賠償部分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協議并取得諒解,綜合其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法院作出如上判決。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安全生產作業事關民生福祉,一絲一毫不能放松。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高處作業屬于特種作業,需持證上崗;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提供安全防護措施,并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同時負有核查作業資質、監督安全防護措施落實的管理職責。本案中,樂某作為工程負責人,明知高處作業需持證上崗,仍安排無證人員冒險作業,未履行培訓及監督職責,嚴重違反生產、作業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生產、作業主體要以案為鑒,破除僥幸心理,不碰“紅線”,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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