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購平臺上購買的手游賬號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被平臺封號,能否要回為賬號充值的款項?近日,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手游賬號被封糾紛案,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手游經營公司解封多個賬號并退還充值款項的訴訟請求。
2023年1月至2月,齊某通過某網購平臺購得一批他人注冊的某手游賬號共9個,并在短時間內用個人和他人的賬戶向9個賬號充值共計3.5萬余元。一個月后齊某再登錄賬號時,發現9個賬號均被游戲運營方雷某信息公司封號。齊某與雷某信息公司協商解鎖賬號未果,訴至法院,要求解封全部賬號,并退還已向賬號充值的全部款項。
法院審理后認為,網絡服務游戲賬號的實名注冊人為該賬號的權利人。案涉游戲賬號的使用權益及虛擬財產,是基于游戲運營商提供的網絡服務而產生和存在的,相關網絡服務是游戲運營商向特定人履行合同的行為。合同權利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是特定的,應為外界所能客觀確定。
游戲玩家注冊登錄游戲賬號時必須簽訂的用戶協議性質為網絡服務合同。在網絡服務合同中,游戲運營商是通過實名注冊以及由此產生的游戲賬號和密碼來識別和確定用戶真實身份。在游戲賬號對應的實名注冊人未變更的情況下,其他人憑賬號、密碼等登錄游戲賬號并從事相關行為,一般應視為實名注冊人的行為,相應合同權利義務應由實名注冊人享有和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案涉用戶協議均有關于游戲賬號不得轉讓的約定,但本案中原告確認案涉的9個游戲賬號均為其在某網購平臺交易所得,原告并非案涉9個賬號的實名注冊人,也不認識案涉9個賬號的實名注冊人。即便原告主張的案涉賬號轉讓行為實際存在,但該游戲賬號的轉讓行為違反當事人約定,對雷某信息公司不發生效力,相應網絡合同權利義務仍由實名注冊人享有和承擔。故齊某不是案涉游戲賬號的權利人,無權主張案涉游戲賬號的相關權利。
另外,原告并非案涉賬號的權利人,但據原告提交的交易流水,原告支付了大量游戲充值款項,充值所得“金元寶”已進入案涉游戲賬號。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雷某信息公司與案涉賬號實名注冊人在游戲內的買賣交易已完成,原告為賬號實名注冊人充值的行為,無論是否基于原告與賬號實名注冊人的合意,均系原告與賬號實名注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并非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原告無權要求被告退回案涉充值款項。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在現代數字娛樂產業中,游戲賬號的權屬與占有權的界定對于維護市場秩序、保障用戶權益及促進產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其中,實名注冊及合同條款作為確立游戲賬號占有權的基礎,構成了游戲賬號管理與交易的核心規則框架。通過實名注冊,游戲運營商能夠有效識別用戶身份,確保賬號與真實個體一一對應,為后續的服務提供、爭議解決乃至法律責任追溯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游戲賬號的占有權還需依據玩家與游戲運營商之間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來進一步明確。這些合同或協議通常包含賬號使用規則、禁止轉讓條款、隱私保護政策等重要內容。特別是禁止轉讓條款,它明確了賬號的非交易性質,旨在防止賬號被非法買賣、租借或濫用,從而維護游戲生態的公平。因此,當玩家接受并同意這些條款時,即意味著放棄了未經授權轉讓賬號的權利,同時也獲得了在遵守規則前提下使用賬號的正當權益。
非實名注冊人通過私下交易取得的游戲賬號,其占有權在法律層面不受保護。這類交易往往繞過了游戲運營商的正常監管,直接違反了服務協議中的禁止轉讓條款,破壞了賬號管理秩序和游戲公平性。在此情況下,即使非實名用戶實際控制了賬號,也無法獲得法律上的正當占有權。游戲運營商有權依據合同規定,對違規賬號采取包括封停在內的管理措施。這些舉措并非對占有權的侵害,而是維護網絡服務合同穩定性、保障所有用戶合法權益的必要行動。
網游世界并非法外之地。每一位玩家都應秉持合法、合規的原則使用網絡資源。法官提醒,切勿參與賬號的非法轉讓或私下交易,否則可能得不償失,不僅無法從中獲益,反而會損害自身權益,導致賬號安全無法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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