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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為農村戶口,自2011年起至事故發生時在某陶瓷原料經營部工作,按城鎮標準計算,訴請事故造成原告損失:殘疾賠償金120906.8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3516.16元等。為此,請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向原告賠償11萬元,超出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內向原告賠償87939元,被告胡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撫養人生活費應提供戶口本予以證明,原告父母健在并按農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
被告保險公司
裁判結果
區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判決:
一
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1萬元給余某。
二
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84579.67元給余某。
三
駁回余某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裁判理由
法院
余某向本院提供了某陶瓷原料經營部出具的工作證明及增城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居住證明,上述證據證明原告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故余某主張本案的賠償數額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本院予以采納。
案例注解
本案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應如何認定?
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賠償標準分為農村標準和城鎮標準,兩者的賠償數額差距較大,故案件中對賠償標準的認定十分重要。僅僅因為受害人為農村戶口就按農村標準計算賠償,明顯有失公平,不符合當前的農民工進城務工的現狀。根據法律規定,在交通事故中按城鎮標準賠付需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實踐中,對城鎮標準的認定有所放松,對于農村戶口的受害人,只要其提供了用人單位出具的用工證明或居委會、村委會、派出所等單位出具的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證明,另有證據證明有收入,則可以認定為采用城鎮標準。本案中,原告余某為農村戶口,但由于其提供了工作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以及居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足以認定按城鎮標準計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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