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4〕537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為了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引導充電服務收費標準合理形成,降低群眾充電負擔,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充電費用實行價費分離。電動自行車戶外充電設施充電費用主要包括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分別標示、分別計價。充電設施運營單位要安裝具備電量單獨計量條件的充電設施,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
二、嚴格落實有關電價政策。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均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涉及非電網直供電的,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量,電網企業向非電網供電主體、非電網供電主體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也應按居民合表電價計收充電電費,居民住宅小區以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電價政策執行。
三、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充分考慮戶外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屬性和民生屬性,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市場供需狀況,合理制定充電服務費標準。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制定服務費標準時應當嚴格遵守定價程序,認真核定運營成本,加強與小區物業(充電設施場地租賃方)及服務對象的溝通協商,合理制定服務費標準。嚴禁無成本定價,隨意定價行為。
四、經營者定價的基本原則。1.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2.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3.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4.經營者應當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5.經營者提供的充電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充電服務的內容、場地、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五、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3.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4.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各有關經營者要嚴格按照公告要求,認真規范自身的價格行為。請社會各界、廣大群眾積極監督,發現上述有關違法行為的,可以及時撥打12345進行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切實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維護電動自行車充電市場價格秩序。
駐馬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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