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三部門關于印發《駐馬店市“校園餐”舉報獎勵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局)、教育局、財政局:
現將《駐馬店市“校園餐”舉報獎勵管理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相關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駐馬店市教育局 駐馬店市財政局
2025年6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駐馬店市“校園餐”舉報獎勵管理制度(試行)
為加強校園餐飲食品安全監管,鼓勵廣大師生、家長及社會公眾、特別是“校園餐”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積極參與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消除校園餐飲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舉報實施獎勵的公告》《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鼓勵開展“校園餐”舉報獎勵工作的通知》《河南省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校園餐飲食品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舉報受理
校園餐飲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舉報,依托12345、12315投訴舉報平臺進行統一登記,及時分流至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置。
舉報人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1.電話:12315(全國統一平臺)、12345(市長熱線)。
2.郵箱:zmdxyspaq@163.com(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zmdsjyjtwyz@sina.com(市教育局)。
3.信函: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餐飲食品監督管理科
地址:駐馬店市金水路60號
駐馬店市教育局 學生發展中心
地址:駐馬店市泰山路廣泰大廈八層812室
或信函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教育管理部門。
二、舉報獎勵范圍
(一)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超許可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五)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六)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七)學生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生食類及冷葷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材食品,以及采購、儲存、使用亞硝酸鹽等。
(八)采購、儲存、使用非法或非正規渠道購進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或清潔劑、消毒劑等。
(九)“校園餐”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經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飲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十)“校園餐”生產經營單位售賣非當餐加工的飯菜,或使用反復加熱的剩菜剩飯。
(十一)“校園餐”生產經營單位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
(十二)“校園餐”生產加工場所“三防”設施缺失或不合格,存在蟲鼠隱患。
(十三)“校園餐”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加工場所飼養動物、宰殺畜禽。
(十四)“校園餐”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健康證明過期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十五)“校園餐”生產經營單位食材與有毒有害物質混放。
(十六)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三、獎勵條件
(一)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的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并提供了關鍵證據或線索;
2.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教育部門掌握;
3.舉報內容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結案并被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舉報人愿意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的調查工作。
(二)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事項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舉報時間以市場監管部門接到舉報登記時間為準;
2.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復獎勵;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按同一事項進行舉報獎勵,獎勵金額由聯名舉報人協商分配;
3.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1.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教育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2.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內部舉報人舉報其所在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受此限);
3.有任何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
4.基于利益驅使,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名,實質以索取賠償、獎勵為主要目的的惡意舉報;
5.舉報內容缺乏事實依據,經調查核實認定舉報失實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制度規定的獎勵情形。
四、獎勵標準
(一)舉報線索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查證事實基本相符。
(二)舉報獎勵金額標準
1.重大違法案件舉報獎勵
重大違法行為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由市場監管部門遵照《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相關標準規定執行。
(1)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2)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3)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的1%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獎勵金額不得突破該上限。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商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無罰沒款的案件,一級舉報獎勵至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金額應當分別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2.一般違法案件舉報獎勵
一般違法行為指舉報事項經市場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未達到重大違法行為標準,給予警告或較大數額以下罰沒款處罰的違法行為。
(1)屬于一級舉報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6%予以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獎勵。
(2)屬于二級舉報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4%予以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獎勵。
(3)屬于三級舉報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2%予以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獎勵。
無涉案貨物或者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確實存在的,根據舉報等級、違法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200元至2000元的獎勵。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萬元,確定的獎勵金額不得突破該上限。
3.其他違規行為舉報獎勵
提供有效線索、經改正后有助于提升“校園餐”經營主體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給予100元至500元獎勵。
五、獎勵程序
(一)獎勵申請
負責舉報調查辦理、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舉報獎勵由舉報人申請啟動獎勵程序。
(二)獎勵審批
舉報獎勵由案件辦理部門負責實施,實施部門應當對舉報獎勵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確定獎勵金額,并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按程序審批辦理。
(三)獎勵發放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舉報人對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在獎勵決定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六、監督管理
(一)教育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廣泛宣傳,鼓勵社會公眾和“校園餐”內部人員關注食品安全,及時舉報違法違規行為。
(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申報和發放管理,設立舉報檔案,做好匯總統計工作,嚴肅財經紀律。
(三)舉報受理和核查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四)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獎勵實施部門有權收回獎勵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舉報獎勵資金由受益財政予以保障,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日常發放,并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
(六)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制度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市教育局、市財政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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