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的買賣與過戶一般都相隔時間較長,因而會出現賣方在賣房時笑臉相迎、過戶時卻不履行配合辦理義務的情形。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案,判令賣方谷某于十日內協助買方何某辦理安置房的不動產權證,并過戶登記至買方何某名下。
2004年,何某欲購買房產,和谷某簽訂《安置房指標轉讓協議書》,約定谷某自愿將安置房指標以26000元的價格轉讓給何某,何某須按某鎮政府繳款期限按時繳款。案涉房建成后,谷某應無條件協助何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過戶費由何某承擔。
2007年5月21日,何某根據要求向某鎮政府繳納安置房款171720元。此后,何某對房屋進行裝修并實際居住至今,但由于安置房的特殊性,該房在某鎮政府處登記的權利人及繳款單位仍為谷某。
2023年,案涉安置房具備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轉移登記的條件。何某通過其兒子多次與谷某溝通辦證及過戶手續等事宜,谷某卻拖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遂將谷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安置房指標轉讓協議書》系何某、谷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其第三條約定,案涉房建成后,轉讓人應無條件協助受讓人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協助或要求加價。何某多次聯系谷某提出履行協助義務,并承諾可以支付一定的誤工費。但谷某一直表示要“根據市面情況”,既不同意何某表示要支付2000元至3000元的費用,又未提出其他具體要求,本質上是未實際履行配合辦理的義務,已構成實質違約。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拆遷安置房指標轉讓交易中,普遍存在交易與產權辦理、過戶登記之間有時間差的現象,從而可能產生辦證、過戶時賣方以買方未支付“好處費”“誤工費”“辛苦費”或金額不合適等為由,拒絕履行或消極履行協助義務的現象,嚴重影響不動產權屬的確定,不利于社會穩定。買方自愿支付相關費用或者買賣雙方基于友好協商對相關費用達成一致意見,屬于意思自治范疇,不應予以干涉。但法律不保護賣方以買方未支付合同外的“好處費”“辛苦費”“誤工費”等為由拒絕或消極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法官提醒,誠實信用是社會交往過程中最基本的原則之一,也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最重要的道德準則之一,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該秉持善意,誠實守信。
免責聲明: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廣視網、駐馬店融媒、駐馬店網絡問政、掌上駐馬店、駐馬店頭條、駐馬店廣播電視臺)”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凡是本網原創的作品,拒絕任何不保留版權的轉載,如需轉載請標注來源并添加本文鏈接:http://www.hiddenladdercollective.com/fazhi/show-124-357569-0.html,否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