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中心城區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F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圍及管理規定
駐馬店市中心城區為禁放區,具體范圍指京港澳高速以西、靖宇大道以北、京廣高鐵以東、重陽大道以南的合圍區域。
禁放區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
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依法取得公安部門許可,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范圍內燃放。
二、保障措施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行政許可,負責依法查處違反煙花爆竹禁放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中心城區禁放區內不得設置煙花爆竹零售網點。
環保部門負責空氣質量的實時監測監控。
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非法銷售煙花爆竹行為。
供銷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的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貫徹落實本通告。
教育部門要組織好中、小學生的禁放宣傳教育工作,由學生監督家長遵守相關禁放規定。
禁放區內的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開展禁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通告。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網格員,應當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禁放煙花爆竹的工作。
賓館、飯店和提供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違反本通告的行為。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類學校,應當做好禁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公安、安監、工商、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通告制定禁放煙花爆竹相關制度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禁放工作責任制,完善舉報事項的受理、查處等制度措施,嚴格實施考核問責。
三、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由公安、安監、環保、工商等部門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害的,違法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規定主要包括:
1.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違反本通告擅自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4.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5.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6.其他違反規定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等行為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罰。
公安、安監、城建、工商、環保、質監、商務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通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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