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日前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通知》,明確對10類安全生產失信行為進行聯合懲戒。
10類失信行為包括: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發生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
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聯合懲戒對象,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1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記者丁怡婷)
《 人民日報 》( 2017年05月16日 2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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