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客
“明明當時宣傳的是鉆石滿5年可超額回購,結果現在告訴我需要技術檢測,層層報備審批,而且期限不定,我就怕回購政策再有其他變故。”日前,因為珠寶回購遇到難題,消費者李女士找到吉林省長春市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據8月9日《工人日報》報道)
在金銀珠寶飾品市場,向消費者做出附期限的回購、換購承諾是商家的普遍做法。商家通過這一營銷承諾給消費者送實惠,讓消費者擁有更多消費期待,進而刺激消費者提升購買欲望,堅定或擴大消費選擇,增加消費投入。消費者尤其是本來就有金銀珠寶飾品消費意愿的消費者,很容易被商家的回購、換購承諾打動,從而達成交易。
殊不知,商家打出的金銀珠寶飾品回購、換購等促銷牌暗含不小的風險。一些商家可能還沒到承諾的回購、換購期限就已關門停業。有的商家承諾則非常簡單,只在合同中載明了回購、換購的期限、比例等事項,并未明確回購、換購的具體條件、程序、完成時限以及不予回購、換購的情形等,甚至未在合同中加蓋印章。當消費者要求商家按承諾回購、換購時,商家又搬出隱形的條件,甚至百般抵賴不履行承諾,讓消費者的回購、換購之路遭遇重重障礙。
消費者應看清金銀珠寶飾品回購、換購營銷行為中的風險,增強理性消費意識,盡量選擇規模較大、信譽較好的商家進行交易,并要求商家把相關的承諾變成格式正規、要素齊全的書面協議,在協議中寫清回購、換購的比例、條件、流程以及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為后續的權利變現和維權加一把“安全鎖”。
如果商家通過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費者做出有關金銀珠寶飾品回購、換購的承諾,未說明或未說清回購、換購的具體條件、流程等事項,致使雙方發生爭議,那么,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對爭議內容應該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或者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也即不利于商家一方的解釋。據此,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組織投訴或向法院起訴,要求商家執行消費者通常理解的承諾或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
不能讓金銀珠寶飾品回購、換購的營銷之道成為侵權套路。針對金銀珠寶飾品市場回購、換購引發的爭議和糾紛不斷增多的問題,監管部門有必要聯合相關行業協會強化監督,并指導商家規范合同格式和承諾方式,完善誠信評價機制,發布消費警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和監督權,為消費者營造誠信、透明、公平、放心的金銀珠寶飾品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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