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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平臺上,有部分“網絡大V”通過蹭炒熱點、編造虛假事件等方式博取流量進而牟利,擾亂網絡秩序。如果因網絡謠言而導致權益受損,是否可以追責?“人民說法”提醒,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虛假、負面信息的“溫床”,發布言論必須堅守法律底線。
【案件回顧】
周某某使用其在某平臺開設的賬號搬運、轉載了一篇關于陳某學術造假和個人感情生活情況等內容的文章,當日即獲得6300多次轉載、2.2萬余條評論和近66萬次點贊,引發網民高度關注。該賬號共有近486萬名粉絲,周某某為該賬號的實名注冊者和實際使用者。
陳某稱,周某某未經任何核實發布虛假不實信息,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陳某將周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被告周某某辯稱,其僅是轉載、搬運網絡文章,并發表了猜測性的言論,對該事件始終持中立態度,主觀上不具有侵權故意,客觀上不存在侮辱、誹謗原告的行為,不侵犯原告的名譽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作為公眾人物,在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和滿足社會公眾知情權方面負有容忍義務,但涉案博文內容的真實性缺乏客觀依據,超出輿論監督合理范圍。被告周某某為引導話題走向、吸引流量,通過其“網絡大V”賬號發布文章,并利用加帶討論話題的方式進一步傳播、擴散言論,卻未對文章中帶有貶損、誹謗的內容盡到合理核實義務,存在主觀過錯。涉案博文短時間內在網絡上引發高度關注,足以導致原告的個人聲譽及社會評價降低,致使原告名譽權受損。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周某某通過涉案網絡平臺賬號公開發布道歉信向原告陳某賠禮道歉,并向原告陳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10萬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人民說法】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副庭長朱閣在接受“人民說法”采訪時表示,本案中,被告周某某的涉案行為應當認定為利用網絡關注度及影響力傳播虛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謠謀利的惡意營銷行為,已構成對原告陳某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朱閣指出,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具有基本的法度,言論的表達和評價基于客觀事實是言論自由的界限,不能突破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線。
“發言者影響力越大,身份越特殊,一旦言論失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越嚴重。”朱閣提示,“網絡大V”的公共言論具有傳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會影響大等特點。相較于普通民眾,“網絡大V”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更應審慎使用其影響力,注意發言的邊界,恪守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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