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用人單位惡意增加工作量引發的糾紛案件,法院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員工支付賠償金。誠如主審法官所言,“‘增加工作量+不服從工作安排’的組合,往往容易讓勞動者陷入干又干不完,不干又違紀的兩難困境。”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想要開除員工,又不愿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就會找各種理由逼迫員工“自動離職”,營造出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的“事實”。遭遇此類算計,打工人往往“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實際上,此次案件中的當事人沈女士,贏得并不輕松: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沈女士存在拒絕科技公司安排工作的情況,未就科技公司安排工作超出其正常工作量充分舉證,故對于沈女士關于其拒絕的是不合理的工作量的主張難以采信,未支持沈女士的訴訟請求。沈女士不服,提出上訴,最終在二審中實現“翻盤”。
沈女士遇到的舉證困境,是不少打工人共有的難題。盡管惡意增加工作量飽受詬病,但什么是“惡意增加”,缺少明確的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需要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無法提供有效證據,法院很難作出認定,這也是沈女士未獲得一審法官支持的關鍵。
當前,盡管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已經大大增強,但相比于經驗豐富、資源充分的用人單位,個體勞動者在維權時往往顯得勢單力薄。普遍存在的舉證困境,更是令許多勞動者的仲裁、訴訟之路舉步維艱。明明遭遇了不公正對待,卻很難依法討還一個公道,這不僅是對勞動者的傷害,也可能讓用人單位更加肆無忌憚。
就此而言,此次判決頗具判例價值和示范意義——用人單位惡意增加工作量,勞動者不僅有權拒絕,這也是勞動侵權的罪證。值得稱道的是,這個裁決并非出自樸素的道德正義,而是基于嚴謹的司法程序。
據二審法官介紹,在判斷勞動定額標準時,可綜合考慮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是否經過民主程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存在工作量的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作量既往考核情況、勞動者完成工作量是否需要延長工時等因素綜合予以判定。由此不難看出,正是因為二審法官做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才為此次案件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提起此次案件,不得不提起一個網絡熱詞:隱形加班。2023年,“隱形加班第一案”多次登上熱搜,繼而被評選為新時代推進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并被寫入北京市高院、最高法的工作報告中。從“隱形加班第一案”到“惡意增加工作量”,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治進程中,這些標志性案件注定會有長久、深遠的影響。
此次判決起碼具有三重啟示:對于勞動者來說,如果勞動權益受到侵犯,一定要立刻保留相關證據并據此展開維權;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需要遏制“耍小聰明”的沖動,守住法律的紅線;對于司法機關來說,應更加積極主動地清除各類隱蔽的違法行為。恰如那句膾炙人口的法治格言——我們知道法律體現著正義,但這也要有人正確地運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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