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1日電(記者羅沙、齊琪)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所有購買者均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行為的同時,對“知假買假”予以規制。司法解釋自8月22日起施行。
據悉,這份司法解釋共19條,對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規制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懲治違法索賠等作出規定。司法解釋明確,對普通消費者應以實際支付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對所有購買者均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
針對在食品藥品領域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是假藥劣藥仍然購買并維權索賠的行為,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和細化規制“知假買假”的規則。對于“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對于“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后索賠,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對于“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并反復索賠,應當綜合考慮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同時,司法解釋規定代購人和小作坊責任,明確代購人如果以代購為業,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司法解釋還要求準確理解和適用食品安全法規定,既要保護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當加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者責任。
此外,司法解釋明確違反哪些食品安全標準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司法解釋規定此問題時,雖未列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適用。人民法院應當對食品不符合過程性食品安全標準是否影響食品安全作出認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質與食品混放、包裝材料或者運輸工具污染食品等行為,違反過程性食品安全標準,危害食品安全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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