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我當時就想著幫個忙把車挪一下,它擋著人行道了,壓根沒尋思這也算酒后駕車啊。”楊某無奈地嘆了口氣。
2024年冬天的一個凌晨,楊某和幾位好友在KTV里歡聚暢飲。幾杯酒下肚,楊某的兩位朋友袁某某和夏某某起了沖突。在報警解決過程中楊某也居間調和,調解結束后警察發現袁某某的車逆向停在非機動車道上并堵住路口,楊某自告奮勇上前挪車。
楊某將車從非機動車道挪到左側步道停車位中,夏某某誤以為挪車的人是袁某某,馬上向在場警察舉報:“他酒后開車了!”經過檢測,楊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高達187.8mg/100ml,公安機關將該起案件立為危險駕駛案展開偵查,對楊某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后移送至遼寧省鳳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通過仔細研判案情,考慮到楊某挪車的初衷僅僅是為了解決車輛堵塞道路的問題,并非出于正常的駕駛出行意圖,不存在主觀駕駛動機和目的。同時,案件發生的時間是凌晨時分,此時道路上的行人和車輛都相對稀少,現場還有警察在出警,整體交通環境相對安全穩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對于醉酒后短距離挪車行為,符合條件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本案經檢察官聯席會討論,并對案件進行公開聽證,充分進行釋法說理,最終經檢委會討論決定,認定楊某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對其作出法定不起訴處理。
此案中,鳳城市檢察院對楊某涉嫌危險駕駛案的處理,絕非對酒駕行為的縱容,而是在法律框架內,精準把握法理與情理的平衡。楊某雖被依法不予刑事處罰,但仍要依法接受行政處罰。“酒后挪車”雖然行駛距離短,但在較短的道路上,依然會對公共安全帶來危險,有可能構成犯罪。承辦檢察官提醒,一定要謹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要讓一次“僥幸操作”毀掉自己的人生方向盤。
□ 記者 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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