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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喪子舅舅的監護人,外甥能否分得舅舅遺產?

時間:2025-06-16 13:26:13|來源:中國法院網|點擊量:4747

孫麗和孟濤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于早年間去世。喪子后,二人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相繼分別被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孫鋒系孫麗的弟弟,被法院指定為孫麗的監護人;王爭系孟濤的外甥,被法院指定為孟濤的監護人。孟濤于2023年去世后,孫麗將王爭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屬于其與孟濤夫妻共同財產的某房屋中屬于孟濤所有的50%份額。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孟濤對案涉房屋所享有的50%份額,由孫麗與王爭依法繼承,其中孫麗繼承30%的份額,王爭繼承20%的份額。

孫麗訴稱,“我系被繼承人孟濤的妻子,我們二人育有一子,于2018年去世。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與孟濤各占50%份額。孟濤于2019年經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王爭為其監護人,王爭為孟濤外甥,并保管著孟濤的全部財產。2023年孟濤去世,因其生前未留遺囑,故我要求依法繼承孟濤的遺產。”

王爭辯稱,“主張孟濤的遺產份額均由我繼承。孫麗與孟濤在2019年分別被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二人均在生活上、經濟上、精神上無法為對方履行有效的扶養義務。我主動為孟濤聘請保姆,并承擔中介費、部分雇傭保姆的費用。2021年孟濤摔倒嚴重受傷,導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我開始在案涉房屋與孟濤同住,照顧孟濤直至其去世,承擔了孟濤的全部生活開銷。孟濤去世后,我為其辦理后事并擔負喪葬費3萬余元。孫麗目前依賴于醫院的治療護理,即便繼承了房產份額,也不會改變其生活狀態。我作為孟濤的監護人,履行了監護職責,且獨立承擔了扶養孟濤的全部責任,有權分得遺產,且要求多分遺產,孫麗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孟濤的遺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孟濤與孫麗的夫妻共同財產,每人各占50%的份額;孟濤所享有的50%份額在其去世后系其遺產。因孟濤生前未訂立遺囑或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故其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孫麗作為孟濤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關于王爭是否享有繼承權、是否應適當分得遺產一節,根據已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事實及作出的裁決,孟濤于2019年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后王爭被指定為孟濤的監護人。從孫鋒所述孫麗住院治療的時間及身體狀況來看,客觀而言,孫麗不具備在日常生活中照料、扶養孟濤的能力。而王爭所提交相關證據可以證明,無論在經濟幫助方面,還是精神慰藉方面,其在孟濤生前均對孟濤盡了較多扶養義務。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王爭可以主張繼承權并應當適當分得遺產。

至于孫麗及王爭各自應繼承案涉房屋的具體份額,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現有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因素考慮,法院酌情判定孟濤對案涉房屋所享有的50%份額,由孫麗繼承30%,由王爭繼承20%。繼承之后,孫麗占案涉房屋80%的份額,王爭占案涉房屋20%的份額。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本案中,因孟濤之妻孫麗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客觀上不具備在日常生活中照料、扶養孟濤的能力,而結合王爭所提交證據可以認定,其作為孟濤的監護人,生前對孟濤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故根據民法典第1131條之規定,王爭可行使遺產的酌給請求權。

而對于酌給的比例,請求權人所得財產可以多于或少于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具體給付多少應視個案情況而定。具體來說,在確定遺產酌給比例時,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

第一,酌情分給扶養人的遺產數額,應與其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相一致,具體應考察方面包括被繼承人對扶養行為的依賴程度、扶養時間的長短以及扶養方式等。

第二,扶養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以及遺產的實際狀況,酌給的結果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效用。

第三,被繼承人的意愿。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已通過遺囑贈與了扶養人相當的財產,則不應再酌給其遺產;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明確作出了給予扶養人一定財產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應得到尊重。

第四,繼承人的實際情況。如果繼承人中有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需要特別加以照顧的人,則應考慮首先為其保留足夠的遺產。此外,繼承人相較于遺產酌給請求權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親疏,也是應當予以考慮的因素。如果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較近,則遺產酌給請求權人應適當少分;反之,則可適當多得。

本案中,即著重考慮了該因素,孫麗與孟濤系夫妻關系,較之王爭而言其與孟濤關系更近;且其未能履行扶養、照料孟濤的義務,也確系客觀的身體原因所致,并非主觀不作為。故鑒于此,考慮分給其的遺產份額比例應適當多于王爭。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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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責任編輯 / 詹云清

  • 審核 / 李俊杰 劉曉明
  • 終審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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