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打他人反被傷,損害結果誰“買單”?
法院判決:雙方均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因田間小事產生矛盾引發爭吵,心里不服氣沖動舉棍想打他人反致自己受傷,孰是孰非?如何收尾?損害結果又由誰“買單”?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浦北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一起健康權糾紛案,給這場因小事引發的鬧劇畫上了句號。
2022年10月7日晚上8時左右,原告黃某到某村門樓處時,看到被告姚某在乘涼,黃某就說姚某清理田地時將雜草和垃圾丟到其田里,姚某說沒有這回事,黃某見狀謾罵姚某,雙方對罵起來并互相推打,后經在場的黎某勸解隔開,黃某、姚某才停止。
但黃某仍不服氣,又與姚某爭吵,后走到公路對面小賣部。姚某看到黃某走開后就走入門樓里面,黃某從對面拿回一根木棍追上姚某,舉起木棍欲打姚某,但被姚某接住并搶走木棍,原告摔倒在地上。
當晚,黃某被送到浦北縣某門診檢查,2022年10月11日,黃某又到浦北縣某醫院檢查,初步診斷為左髕骨折,并分別于2022年8月19日、2023年8月3日兩次入院檢查治療,共住院10天,共用去醫療費16692.1元。黃某在住院期間,由其侄子陪護,戶籍系農村人員。
浦北縣公安局某派出所兩次組織黃某、姚某進行調解未果。2023年3月6日,經浦北縣公安局委托浦北縣越洲司法鑒定所對黃某的傷情進行醫學鑒定,黃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浦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被告均系同村的村民,雙方因清除田間的雜草和垃圾等小事產生矛盾,本應抱著冷靜的態度,通過協商或當地村委調解妥善處理。但原告沒有很好通過合法的途徑尋求解決,而是見到被告就指責將雜草和垃圾丟到其田里,被告不認可就謾罵而引起矛盾,雙方對罵、推打后被人勸解隔開而停止,此時,雙方均沒有受到傷害。
而原告仍不罷休,并去對面店鋪就拿了一根木棍追打已走回門樓里面的被告,并在舉棍毆打被告時,被被告接住木棍搶走后,原告摔倒在地。因此,從本案的起因、雙方的互推侵權行為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是原告引起矛盾并拿木棍追打被告后,致使其摔倒受傷的,主觀上原、被告均有過錯,但造成原告的傷害,與被告的所為也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被告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綜上,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雙方的侵權行為及過錯程度,原告應承擔60%的責任、被告應承擔40%的責任。
關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的各項費用問題,醫療費16692.1元,有浦北縣某醫院出具的收款憑證,是真實合法的,應予支持;護理費1760元(8天),由于原告的陪護人的戶籍是農村居民,原告參照《202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主張按從事農、林、牧、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每天護理費220元不合法,因為其侄子不是所承包、經營的農、林、牧、漁業具有一定規模,且以其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人員。
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按照《202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農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18656元標準,計算實際護理費為511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住院10天),參照《202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該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精神損失費10000元,由于原告未進行鑒定精神受損程度等級,不符合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的各項合法費用為醫療費、護理費以及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18203.1元,根據上述原、被告的責任承擔,即原告承擔60%責任為10921.86元,被告承擔40%責任為7281.24元,并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中責任劃分主要依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和行為合理性。通常,先動手打人的一方需要承擔主要責任,因為其存在過錯并引發了沖突和損害。然而,如果被打者在反擊時行為顯著超出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也可能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追究侵權責任一般遵循過錯責任原則,即有過錯的一方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行為人非出于過失,且在道德上無可非難,則不應負侵權責任。
因此,法官提醒,在生活中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緒,采用溫和、合理的方式解決矛盾,切莫激烈爭執、傷害自己和他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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