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無固定收入受害人的誤工費怎么算?
法院:參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無固定收入,誤工費如何計算?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4年4月,陳某駕駛三輪載貨摩托車,與同向行駛的許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此次事故導致兩車受損,許某受傷,構成八級傷殘。事故發生后,陳某駕車逃逸。公安交管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2024年10月,許某將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陳某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等費用,以及29748.82元的誤工費。庭審中,陳某辯稱,事故發生屬實,同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賠償,但認為許某主張的誤工費過高。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許某無責任,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采信。由于陳某沒有為其所有的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作為投保義務人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其按照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許某要求的各項賠償費用,法院審理后認為,許某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許某要求賠償誤工費29748.82元,其提交了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證明其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經營范圍包含室內外裝飾工程相關業務。根據鑒定意見,許某傷后誤工期限為120日,按照2023年山東省建筑業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90486元計算,120日誤工費為29748.82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支持了許某要求陳某賠償29748.82元誤工費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本案中,許某因事故受傷導致誤工,其誤工時間已經經過鑒定意見確定。許某提交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營業執照,能夠證明其所從事行業,其主張按照上年度建筑行業標準計算誤工費合法有據,因此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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