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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為買房“假離婚”丈夫拒復婚:女子人財兩空

時間:2016-10-17 09:30:58|來源:新華網|點擊量:21840

一對夫婦已經擁有一套住房,為了再次購買住房時可以享受較低的首付及優惠,這對夫婦“假離婚”,新房由男方購買,購房后雙方再復婚。離婚并購房后,女方發現男方并未有復婚的打算,便將男方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女方擁有新房一半的產權。一審法院判決女方敗訴,女方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認為,因涉案房屋系離婚后購買,不能適用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故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丈夫拒絕復婚 女方索要“假離婚”后所購房產

一對夫婦為優惠購房“假離婚”,新房由男方購買,購房后男方拒絕復婚。女方將男方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女方擁有新房一半的產權。

女方陳某稱,她與男方李某于2009年登記結婚,同年生有一子,因現有房屋較小,夫妻雙方打算再購置一套房屋。丈夫李某以單身人士才能享受較低首付和公積金貸款優惠利率為由,建議夫妻二人“假離婚”。獲得妻子陳某同意后,雙方草擬了離婚協議,并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后,陳某與李某還住在一起,生活無其他變化。新房裝修好后,陳某數次提出復婚,但李某均未同意。期間,陳某偶然發現新房有其他女性化妝品等物品,于是將丈夫起訴至法院。

陳某起訴稱,雙方系“假離婚”,故要求確認其對新房享有一半產權,并要求法院判決房屋歸其所有。李某稱雙方確因感情不和才導致離婚,系“真離婚”,同時稱新房系其父母出資購買,與陳某無關。

認定房屋系男方離婚后購買 法院駁回女方起訴

一審法院認定房屋系離婚后男方單方購買,并由男方償還貸款及居住,綜合認定房屋歸男方所有。陳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三中院經審理認為,因涉案房屋系離婚后購買,不能適用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陳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對離婚后產生的風險有預見。故對陳某主張由于自己受騙離婚、法院應當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判令房屋歸其所有的上訴意見,因無法律依據,不予采納。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釋法

法官:“假離婚”存風險 法律后果與“真離婚”無區別

三中院法官表示,近年來,為了規避房地產限購政策,或者為了享受稅收、首付比例、貸款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夫妻之間假離婚、真購房的現象并不鮮見。由于夫妻雙方對于假離婚的法律后果認識不足,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約定不清,一旦發生雙方未曾預想到的突發情況,產生形形色色的糾紛就在所難免。

法官介紹,從法律上講,并不存在假離婚。我國婚姻制度實行的是登記制,只要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產生的法律后果與“真離婚”并無區別。

夫妻雙方假離婚存在很多風險。法院提醒,一旦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可能會發生一方不想復婚的情況,由于法律保護婚姻自由,另一方也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復婚。

為規避限購政策,夫妻雙方通常會在離婚協議上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由名下無房的一方重新購置新房產。如果獲得房屋一方反悔不想復婚,則無房一方則會面臨人財兩空的悲慘境地。即使雙方復婚,離婚后購買的新房屬于結婚前的個人財產,一旦雙方再次離婚,新房是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

離婚后,雙方應當按照簽署的離婚協議分割財產,同時若無特殊約定,離婚后各自取得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再依據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要求分割財產。這就意味著,一方根據離婚協議獲得的離婚前就已經購買的房屋,也屬于個人財產。如果再次離婚,是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記者 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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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責任編輯 / 平筠

  • 審核 / 李俊杰 劉曉明
  • 終審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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