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人的觀念中,只有高科技、高技術含量的內容才可能屬于商業秘密,那么,客戶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近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依法判決侵權方劉某、姚某、雷某及乙公司共同停止侵犯被侵權方甲公司的商業秘密,即停止披露、使用案涉67家客戶信息,并向甲公司賠償損失50萬元。
甲公司長期致力于無人機的研發、生產與銷售業務。其掌握的客戶信息詳細記載了客戶的姓名、公司名稱、聯系方式、具體需求、既往交易合同及交易習慣等內容。
劉某、姚某、雷某均為甲公司員工。劉某擔任網絡運營職務,與甲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認可存在勞動關系。姚某擔任外貿業務員職務,與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包含勞動報酬、保密條款等內容。雷某同樣擔任外貿業務員職務,除簽訂勞動合同外,還與甲公司簽訂了《采購崗位保密協議書》,協議對保密內容、要求及責任等進行了詳細約定。此外,姚某與雷某分別與甲公司簽署了《工作手機領用合同》,合同明確了手機領退辦法與使用規定,旨在防止客戶信息泄露。
后來,姚某、雷某各自通過其丈夫的名義與劉某共同成立乙公司,主要開展無人機配件銷售業務。自2022年10月起,姚某陸續引導甲公司部分客戶與乙公司進行交易。劉某和雷某對前述交易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2022年12月7日,姚某將從甲公司獲取的客戶信息通過工作微信轉移至其個人私人微信,并向劉某、雷某及乙公司披露,借此謀取利益。經統計,乙公司通過與12家客戶交易,獲得收入870099元人民幣及42249美元。甲公司發現劉某等人的上述行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后,對劉某、姚某、雷某作出停職處理,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侵權方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劉某、姚某、雷某及乙公司共同停止侵犯甲公司的商業秘密,即停止披露、使用案涉69家客戶信息,并賠償原告50萬元。四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咸寧中院根據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認定甲公司主張的商業秘密案涉69家客戶信息應為67家,予以糾正。
咸寧中院審理后認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本案中,甲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應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從知悉性方面看,甲公司長期深耕市場,耗費大量人力、時間與資金,逐步收集了客戶姓名、公司名稱、國籍、詳細聯系方式、獨特交易習慣等多維度信息。兩份公證書證明這些信息在所屬領域并非為相關人員普遍知曉,同時也難以被輕易獲取。從商業價值方面看,甲公司從事無人機外貿,客戶信息是交易關鍵,已帶來部分實際收益,也有潛在價值,符合商業價值的認定。從保密措施方面看,姚某、雷某入職時,甲公司以勞動合同、保密協議明確客戶信息為商業秘密,要求其保密。劉某未與甲公司簽訂規定有保密措施的相關協議、合同,是因其所在崗位不涉及甲公司客戶信息,但其卻與姚某、雷某共同串通披露、使用甲公司的客戶信息,證明其明知并認可甲公司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也因此應認定甲公司已經就案涉客戶信息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乙公司與甲公司具有競爭關系,乙公司的注冊時間是劉某、姚某、雷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間。曾經向甲公司詢價或與其成交的客戶,經姚某溝通,與乙公司成交,姚某的行為屬侵犯甲公司的商業秘密。劉某、雷某對姚某的上述侵權行為知曉并參與分配侵權獲利,構成共同侵權。乙公司不當使用該商業秘密,共同侵害了甲公司的商業秘密。故劉某、姚某、雷某及乙公司應當共同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咸寧中院綜合考慮侵權行為、主觀惡意程度、侵權時間、侵權獲利等綜合因素,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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