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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按座均分” 未主動說明無效

時間:2025-06-11 05:50:31|來源:河南法治報|點擊量:2238

□河南法治報記者張東實習生李夢華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孫某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雙重身份,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交通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合同約定保額為18萬元,保險期間為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2024年3月,孫某駕駛被保險的輕型倉棚式貨車時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孫某家屬向某保險公司提出18萬元保險金的賠償請求后遭拒,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負責人在法庭上辯稱,根據案涉保單的特別約定,需“按座位均分保額”。案涉保單承保范圍涵蓋一名司機座位和兩名乘客座位,18萬元的承保限額均分到每個座位后僅為6萬元,超出部分不予賠償。

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保險合同中的“按座位均分保額”條款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被告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按照18萬元的保險限額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通許縣法院審理認為,案涉某保險公司雖在交通意外傷害保險中作出“按座位均分保額”的特別約定,但該條款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且與投保人孫某的利益存在重大關聯。由于孫某生前采用網上投保方式買的保險,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保險條款等證據,均無法證明其已向孫某提供了交通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此外,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及同類產品投保流程視頻,也不足以證實其已盡到明確的提示說明義務。

基于以上事實,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需按照交通意外傷害保險約定,向原告賠付保險金18萬元。

法官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且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其最本質的特征便是“未與對方協商”。格式條款提供方憑借自身優勢,提前擬定合同內容,相對方通常只能選擇接受或拒絕,難以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修改。

格式條款提供方不僅要以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還需在對方提出要求時,對相關條款進行詳細說明與解釋,確保對方真正理解條款含義。在實踐中,常見的合理提示方式包括采用特殊字體、顏色或符號等,以引起對方注意。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一般涵蓋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或減輕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內容。

本案中,保險合同“按座位均分保額”的特別約定條款,屬于某保險公司預先擬定、用于重復使用的格式條款,且與投保人孫某利益密切相關,某保險公司依法應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

如何認定保險人對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及說明義務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本案“按座位均分保額”的特別約定條款,實質上就屬于免責條款。在投保人電子投保的情形下,需綜合多方面因素,判斷保險人是否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保險人需證明已向投保人提供免責條款。通過網絡、電話訂立保險合同時,若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說明,法院可認定其履行了相關義務。保險人還應記錄和保存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過程,以便查驗。若保險人提交了可回溯性記錄,法院可據此認定其是否向投保人提供了免責條款。

提示義務的標準。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提示,需達到通常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程度。例如,采用特殊字體、顏色或符號等,將免責條款與一般條款區分開來;或者在電子投保流程中設置強制停留閱讀程序,確保投保人有合理時間閱讀相關內容。

說明義務的要求。由于格式條款常涉及專業術語,保險人的說明需讓不具備專業背景的投保人能夠理解。即保險人不僅要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責條款,還需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進行解釋,且解釋要達到常人能夠理解的程度。

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就“按座位均分保額”的特別約定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因此,該特別約定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被告需按照案涉交通意外傷害保險約定,賠償原告保險金18萬元,而非6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的審理與判決,為社會公眾敲響了警鐘,在購買車險時,務必仔細閱讀保險條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外,此案對保險公司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對保險公司合法合規開展業務有一定的幫助作用。

保險公司的義務:若保險單中的特別約定條款與投保人存在重大利害關系,保險公司必須依法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

電子投保的認定:在電子投保模式下,投保人需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判斷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履行情況。

合同條款的解釋: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保險合同時,若雙方對條款存在爭議,應按照通常理解進行解釋;當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時,法院將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在司法實踐中,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者,能否有效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是引發此類保險糾紛的關鍵因素。需要說明的是,保險公司對格式條款的提示義務是主動的,不以對方要求為前提。對于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應當主動說明合同內容,尤其是對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說明需達到明確程度,否則該條款不生效。這體現了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明確了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的主動說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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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責任編輯 / 詹云清

  • 審核 / 李俊杰 劉曉明
  • 終審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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