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心慈 作
炎炎一夏,空調成為每個家庭的生活必需品。然而空調外機安裝不當,也可能侵犯他人的權利。鄰里之間的權利范圍多有交叉,在行使自身權利時要特別注意不能影響他人正常生活。近日,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因安置空調外機引起的鄰里糾紛案作出判決。
王某與別某系某小區鄰居。開發商建造房屋時已為每戶預留兩處公共空間用于住戶安裝空調外機,但別某裝修時卻將獨屬自家的一處空間進行了陽臺封閉,在另一處兩戶公用的空間處安裝了空調外機,還將該處用于隔開兩戶的水泥隔板進行了拆除。王某與別某因此產生矛盾,雖經民警現場協調,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別某拆除空調外機,恢復樓板原狀。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王某與別某相鄰而居,在使用不動產及公共部分時,可能影響對方民事權益時,應當事先告知,充分協商一致方可使用。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到案涉樓宇進行了現場勘查。經勘查,開發商在設計時已為每位業主預留有兩個空調外機的安裝位置,基本滿足業主安裝空調外機所需位置的需求。別某將自己的單獨預留空間封閉使用,卻將雙方相鄰可分別使用的空間隔板拆除,安裝自家空調外機,損害王某的民事權益,王某要求別某恢復原狀,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最終判令別某將雙方公用空間處被拆除的隔板恢復原狀。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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