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社交軟件相互謾罵互毀名譽,誰是贏家?
河南西平縣法院:侵權雙方均應公開道歉并消除影響
本報訊 因意氣之爭便將惡言惡語、謾罵詆毀內容發布到抖音賬號上,令眾人圍觀,誰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近日,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便審結了這么一宗名譽權糾紛案件,并判決侵權雙方公開道歉并消除影響。
夏某、杜某均系“抖音”軟件用戶,二人曾分別與“某大哥”系網絡好友。“某大哥”曾將其個人抖音賬號密碼告知杜某。2021年4月,杜某登錄“某大哥”抖音賬號時,發現夏某在發給“某大哥”的私信中有曖昧言語,且有對杜某進行人格詆毀的言語。之后,夏某、杜某二人通過抖音及手機短信長期多次相互謾罵,其中包含大量污言穢語。2021年12月,杜某將夏某與“某大哥”的部分抖音私信記錄在個人抖音賬號上予以公開。夏某發現后,起訴杜某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將發布在抖音上的相關侮辱誹謗內容刪除,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杜某在獲知夏某起訴后,對杜某進行反訴,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刪除其在網絡媒介中對其侮辱誹謗的內容,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抖音作為網絡社交平臺,具有公開性、廣泛性、互動性的特征,若在其上發布不當言論勢必會在一定范圍內對民事主體造成影響,系對民事主體名譽權的侵犯。本案中,夏某在其發給“某大哥”的信息中對杜某進行詆毀,二人繼而在抖音及手機短信中相互謾罵,杜某又將夏某發送給“某大哥”的信息公開在抖音平臺,均對對方的人格造成侵害,應當各自在其抖音平臺上為對方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對于雙方曾發布的網絡侵權內容,應當予以刪除。雙方并未明確對方尚存在具體哪些網絡侵權內容,故對雙方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刪除網絡媒介中侮辱誹謗內容的請求不予支持。因雙方均有過錯,對雙方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杜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其注冊的“抖音”賬號上公開發布視頻,向原告夏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原告夏某的名譽;反訴被告夏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其注冊的“抖音”賬號上公開發布視頻,向反訴原告杜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反訴原告杜某的名譽。
(朱可萱)
法官提醒
大數據時代,各種自媒體應運而生,給人們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隨之也產生一系列問題。其中,如何強化對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益的保護,值得人們深思。作為公民,在自媒體發布個人言論時,務必慎之又慎,如果僅憑內心率性而為,那么一旦逾越了法律邊界,必然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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