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軟件工作牽出的“隱形加班”案件。記者獲悉,該案是全國首例在裁判文書中明確“隱形加班”問題的案件。針對網絡時代“隱形加班”現象,法院將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實質性勞動依法認定為加班,保障了勞動者的“離線休息權”。
該起案件中,勞動者李某起訴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費。李某所主張的加班內容系其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釘釘等軟件中與客戶或者同事進行溝通交流付出的勞動。但公司卻認為,這不屬于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已經超出了簡單溝通的范疇,該工作內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有別于臨時性、偶發性的一般溝通,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應當認定構成加班,據此判決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費3萬元。
該案判決創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實質性”原則和“占用時間明顯性”原則作為對“隱形加班”問題的認定標準,順應了數字時代勞動形態的變化趨勢,切實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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