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昭蘇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
2023年6月27日,貝某的5只山羊進入游某院內,啃食了3棵樹和8盆花。次日,貝某尋找山羊時發現游某將5只山羊扣留,并要求貝某賠償被羊啃食的樹和花的經濟損失。貝某拒絕賠償,游某也拒絕退還山羊。游某扣留山羊期間,其中的3只羊陸續因病死亡。
2023年12月底,貝某訴至昭蘇縣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游某賠償3只山羊的損失1000元以及經濟損失費5000元。游某則反訴貝某賠償3棵樹8盆花的損失3000元、因舍飼山羊所產生的飼養費、圈舍租賃費、獸醫診療費3045元,以及維權合理開支、誤工費500元。
最終,昭蘇縣人民法院判決游某賠償貝某3只山羊的經濟損失1000元;貝某賠償游某3棵樹和8盆花經濟損失2400元;駁回貝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游某的其他反訴請求。雙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首席說法:
昭蘇縣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阿依努爾·阿拜對該案進行了分析。他表示,公民合法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非法扣押。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本案中,雙方發生糾紛,應通過合法的途徑處理,游某非法扣留貝某的5只山羊顯屬不當,侵犯了貝某的合法財產權利,貝某的經濟損失與游某的扣留行為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故游某應當賠償貝某3只山羊的損失。而貝某主張的經濟損失費5000元,因其未能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對此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游某主張貝某賠償3棵樹8盆花損失3000元的訴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本案中,貝某作為5只山羊的主人,未盡到管理義務,導致5只山羊進入游某院子啃食,貝某有一定過錯,故法院酌定貝某承擔80%的責任。而游某明知自家院中樹木和花卉較為昂貴,在山羊前幾次進入院內時未察覺,因此產生損失,游某自身也有一定的責任,故法院酌定游某承擔20%的責任。
關于游某主張貝某賠償因管理山羊事務而產生的飼養費、圈舍租賃費、獸醫診療費以及因維權發生合理開支及誤工費500元的訴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阿依努爾·阿拜表示,該條款涉及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涉案5只山羊進入游某院子后,游某在貝某拒賠損失的情況下,為了讓貝某賠償損失而扣留山羊,不是為了避免貝某利益損失,也不符合貝某的真實意思。因此,游某的行為不屬于無因管理行為,游某沒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矛盾,而是強行扣留5只山羊,扣留期間的飼養費、租圈費、獸醫診療費、誤工費等損失是由其自身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本社記者 李卓謙 李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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