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交易便捷實惠,成為當下年輕一代的消費時尚,但平臺產品質量、服務保障卻存在著潛在風險。近日,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購二手相機鏡頭買賣合同糾紛案,認定賣家向買家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李某在某二手平臺以3100元購買了尹某所售某品牌相機鏡頭,收貨拆箱簡單試機后便爽快付款。9天后,李某在工作拍攝時發現鏡頭存在“暗病”,長焦端對焦模糊、照片跑焦,導致拍攝的會議照片素材報廢。當晚李某即通過平臺聯系尹某,雙方協商后將鏡頭送官方平臺檢測,報告顯示鏡頭存在內部故障,維修需 660元。李某自行墊付維修費后向尹某索賠,尹某卻以“收貨超9天”為由拒絕擔責。平臺調解無果后,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尹某賠償鏡頭維修費、檢測費、貼膜費及快遞費共計766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李某通過二手網絡平臺從尹某處購買某品牌相機鏡頭,雙方通過信息網絡平臺訂立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盡管雙方是二手貨物交易,但尹某仍應交付給李某具備正常使用功能的貨物。盡管李某收貨后已確認付款,但該“暗病”屬收貨時難以即時發現的隱蔽瑕疵,其于收貨9天后發現鏡頭質量問題并告知尹某,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關于“合理期限履行通知義務”的規定。因此,尹某應向李某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對李某要求尹某賠償因此產生實際損失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尹某當庭賠付400元修理費,李某則自愿放棄其余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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