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潔
近日,河南某法院判決認定小區物業公司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征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員的同意,如有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員不同意采取上述驗證方式而請求物業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物業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為由予以拒絕。
從方便業主出入小區的角度考慮,“刷臉”進門看似是更佳選擇,但在便利之外,業主的隱私權理應被優先考慮。近年來,從健身房進門“打卡”到演唱會門票驗證,人臉識別技術被廣泛使用在各類門禁系統中。一方面,生活便利程度確實大幅提升;但另一方面,人臉信息作為敏感個人信息,一旦被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導致公民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人身、財產權益受到危害。因此,對人臉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更應持謹慎態度,避免濫用現象發生。畢竟,被迫“用隱私換便利”不該成為科技發展帶來的結果之一。
在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已有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明確“應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應當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并實施嚴格保護措施”,再次為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劃定了清晰紅線。實踐中,司法機關也亮明司法態度對“強制刷臉”說“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相關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明確裁判尺度,引導、規范新興技術正確運用;浙江湖州、上海普陀、江蘇無錫等地檢察院對轄區出現的濫用人臉識別技術行為“出手”,除要求商家或企業清除已儲存的人臉信息外,還以公益訴訟推動系統性治理,并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的方式規范行業發展。
如何在保障技術不斷創新進步的同時,降低其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在科技浪潮洶涌澎湃的今時今日,這或許已成為每項新技術發展過程中必須被考慮且應回答的問題。需要明確的是,實現“科技向善”這一目標,僅僅依靠技術倫理和開發應用者自律遠遠不夠,在每一個具體案件的審理、每一次維權糾紛的處理中,當技術創新試圖突破隱私保護的邊界時,法律必須成為捍衛人格尊嚴的底線。
此外,增強捍衛個人信息權利的意識也是信息時代的必修課。誠然,人臉識別技術本身并無惡意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的價值取向,但保持技術的中立性絕非易事,只有每個人都對侵權行為保持堅定拒絕態度,科技紅利才能得到釋放,技術也才能真正成為造福人類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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