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融媒宣傳下載
您當前所在位置:駐馬店廣視網>法治> 正文

分 享 至 手 機

借車出事故 損失誰來賠

時間:2025-07-11 14:48:29|來源:河南法治報|點擊量:452

□河南法治報記者 李夢揚 通訊員 馬琳 尤冬一 李玥瑋

基本案情

2022年,被告劉某駕車行駛至一路口時,將步行橫穿馬路的原告段某某撞倒,造成車輛損壞、段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劉某無機動車駕駛證而駕車上路,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段某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段某某不構成傷殘,出院后誤工期為141日,護理期為51日,營養期為51日。

肇事車輛登記在被告洛陽某汽車服務公司名下。被告馬某某與洛陽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車輛租賃合同后,洛陽某汽車服務公司基于與洛陽某汽車租賃公司的合作關系,向馬某某提供了車輛。車輛租賃合同中載明:“在租賃期間,乙方(馬某某)只能自用車輛,不得轉租、轉借、藏匿、故意損毀、抵押、質押、變賣車輛……”但馬某某租車后,把車借給了無機動車駕駛證的劉某。

另查明,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

因就該事故索賠未果,段某某訴至欒川縣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劉某、洛陽某汽車服務公司、馬某某、某保險公司賠償自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7萬余元。

訴訟中,劉某辯稱,事故發生后,自己積極配合原告住院治療,已墊付醫療費3萬多元。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該案后,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段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鑒定費、交通費共計5.6萬余元;被告馬某某賠償原告段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3700余元;原告段某某應返還被告劉某墊付款1.7萬余元;駁回原告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馬某某與洛陽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洛陽某汽車服務公司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僅是基于與洛陽某汽車租賃公司的合作關系而提供車輛,并非汽車租賃合同的主體,對事故并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馬某某租賃車輛后,作為車輛管理人,應當對車輛的管理、使用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在出借車輛時,應當預見車輛由他人駕駛會產生風險,并對車輛使用人劉某是否具有相應的駕駛資格、駕駛能力等進行審查。馬某某未盡到相應義務,對事故存在過錯。

被告劉某明知自己無機動車駕駛證,仍駕車上路,導致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法院酌定被告馬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劉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訴訟中,原告段某某稱被告劉某墊付各類費用2.7萬元,劉某則稱自己墊付3萬多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劉某未向法院提交轉賬記錄、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據,故法院認定劉某墊付款數額為原告自認的2.7萬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原告段某某的損失應當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馬某某及被告劉某按照賠償比例予以賠償。

本案中,段某某的損失共計7萬余元,扣除某保險公司賠付的5.6萬余元后,剩余1.4萬余元由馬某某、劉某根據各自的責任承擔。法院認定劉某承擔70%的責任,即9800余元。而劉某已墊付2.7萬元,故段某某應退還劉某墊付款1.7萬余元。

典型意義

明確車輛管理過錯責任邊界和車輛管理人的謹慎注意義務

本案通過司法裁判清晰界定了機動車管理人的責任范圍,體現了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被告馬某某雖非肇事車輛所有人,但通過車輛租賃合同取得車輛管理權,其違反“不得轉借”的合同約定,且未審查劉某的駕駛資格,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未盡到車輛管理義務。法院判定其承擔30%的賠償責任,明確了“誰管理,誰負責”的歸責邏輯——車輛管理人對不當出借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責任。這一裁判警示大家:將車輛借用、租賃給他人時,車輛管理人必須履行法定及約定的謹慎注意義務、審查義務,不得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使用,從源頭上遏制危險駕駛風險。

厘清無證駕駛情形下交強險賠付規則,平衡受害方與保險公司權益

本案對民法典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相關司法解釋作出詮釋,明確了無證駕駛不影響交強險投保公司對受害方的賠付責任。盡管被告劉某無證駕駛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保險公司仍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損失,但可在賠償后向侵權人追償。這一規則體現了交強險“保障受害人及時獲賠”的設立初衷,避免因駕駛人違法導致受害方權益無法保障,同時通過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防止違法行為人逃避責任,實現了對受害方的救濟與懲戒違法行為的雙重平衡。本案裁判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明確指引:交強險賠付不以駕駛人合法駕駛為前提,但保險公司賠償后有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

區分合同義務與法定責任,明確多方主體責任層級

本案中,車輛所有人洛陽某汽車服務公司因未參與租賃關系且無管理過錯,被法院認定無須承擔賠償責任,體現了“責任與過錯相匹配”的司法理念。盡管租賃合同約定“不得轉借”,但合同相對性僅約束租賃雙方,馬某某違反合同約定將車輛轉借給劉某,須基于其車輛管理人身份承擔法律上的過錯責任,而非基于合同的違約責任。合同約定可作為認定過錯的參考,但最終責任如何承擔須依據法律規定的過錯要件判定。此外,法院對劉某墊付款的認定以原告自認金額為準,體現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規則,警示當事人須妥善保存證據,避免因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

對違法駕駛行為作出警示,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線

本案中,被告劉某因無證駕駛被交警部門認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法院判決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且面臨被保險公司追償的后果,體現了無證駕駛行為的多重法律后果: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面臨行政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若造成嚴重后果,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本案通過司法裁判明確:無證駕駛是法律嚴格禁止的高危行為,行為人須對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絕不能抱有僥幸心理。這對遏制無證駕駛亂象、增強群眾交通安全意識具有重要警示意義,有利于引導機動車駕駛人樹立“合法駕駛、安全第一”的理念。

免責聲明: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廣視網、駐馬店融媒、駐馬店網絡問政、掌上駐馬店、駐馬店頭條、駐馬店廣播電視臺)”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凡是本網原創的作品,拒絕任何不保留版權的轉載,如需轉載請標注來源并添加本文鏈接:http://www.hiddenladdercollective.com/showinfo-124-359213-0.html,否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 責任編輯 / 詹云清

  • 審核 / 李俊杰 劉曉明
  • 終審 / 平筠
  • 上一篇:學員撞傷人 駕校無過錯不擔責
  • 下一篇:千里跨城入職卻遭“放鴿子”,招聘豈能兒戲?
  • 欧美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亚洲乱码中文字幕综合|色综合天天综合婷婷伊人|这里只有精品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