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老板多場合辱罵同事致其自殘重度抑郁”一事引發熱議。
據了解,當事人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任執行董事,當事人黃某原為該公司股東,任副總經理,兩人共事多年。2022年1月,王某在張家口出差期間被人跟蹤堵截,遂懷疑知情人黃某有意泄露自己行程信息。隨后,盡管缺乏充分證據,王某在公司例會上提及此事便將言語直指黃某泄露自己行蹤,公司其他部門領導應王某要求紛紛附和,黃某則予以否認。過程中,王某言辭激烈,黃某情緒激動。當日后,王某多次在相關微信群內對黃某進行侮辱、誹謗,煽動公司人員及行業內其他人員對其言語辱罵。自2022年1月11日起,王某在無證據的情況下,先后在公司會議、物業大家庭、股東群、區域經理群等多個微信群內指責黃某“損害公司利益”“地地道道的漢奸”等,黃某曾在群內辯白但無果,最終不堪其擾,經醫院診斷存在重度抑郁情緒。
黃某將此事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法院認定王某侵犯黃某名譽權,判決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醫療損失費、精神損失費。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王雷認為:網絡是一種虛擬生活空間,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法治是互聯網治理的基本方式,網上言行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利用網絡社交通訊軟件侵害他人名譽權等人格權益,須承擔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第一千條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等,王某侵犯黃某名譽權。在單位微信工作群內對同事進行侮辱、誹謗,侵害同事名譽權,要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此外,根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也應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網絡言論有邊界,上網發聲莫任性。隨著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不僅發生在現實物理空間,還延伸至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希望廣大網民從這個案例中吸取教訓,讓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成為網絡空間的廣泛共識、共同追求和行動自覺,合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任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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