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采摘松塔時觸電身亡,責任如何劃分?
法院:村民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自擔40%的責任,某電力公司承擔60%的責任
作者:柏巍 肖亞男 祝順偉
村民采摘松塔時意外觸碰高壓線身亡,事故的責任應該如何認定?賠償責任應該如何劃分?在安全生產和風險防范中還應注意哪些問題?近日,吉林省安圖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判決某電力公司承擔60%的主要責任,死者本人承擔40%的次要責任。
2024年9月13日,村民田某如往常一樣到安圖縣某林場采摘松塔。站在地面上采摘高處的松塔時,田某手持的是易導電的長桿鉤子,且未佩戴絕緣手套。采摘松塔處的松樹生長繁茂,部分松枝離高壓線很近,且這些松枝并未經過修剪。采摘松塔過程中,田某不慎觸碰到附近高壓線路,強大電流瞬間將其擊中,致其當場觸電身亡。
事故發生后,死者家屬認為某電力公司作為高壓線的運營管理者,沒有及時修剪靠近高壓線的松枝,致使松枝與高壓線距離過近,增加觸電風險,最終導致悲劇發生,故要求某電力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某電力公司則表示,在電線架設和日常維護中,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并無違規操作行為。對于靠近高壓線的松枝未修剪這一情況,其已制定定期巡檢計劃,但由于近期工作任務繁重,未能及時對該區域松枝進行處理,并非故意不作為。此外,某電力公司認為,田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采摘松塔前未向電力部門申請、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造成事故的發生,其自身也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死者田某是因采摘松塔時與高壓線路接觸導致觸電死亡,即系高壓輸電線路致人損害,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某電力公司對高度危險作業的設施設備擁有支配權,雖然已在高壓線路設施上張貼警示標語,但案涉與高壓線鄰近的松樹枝仍應由某電力公司依法予以修剪,故某電力公司應承擔與之相適應的無過錯責任。田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不得隨意進入高壓電力危險區,同時田某知道或應該知道在地面上未戴絕緣手套且手持導體靠近高壓電線采摘松塔作業的危險性,其在采摘松塔作業過程中未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重大過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某電力公司承擔60%的主要責任,需對死者家屬進行相應賠償;死者本人承擔40%的次要責任。
一審判決后,某電力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責任認定標準,指在特定情況下,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故意或過失),只要其行為或所管理的人、物造成了損害,就需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原則的核心在于“不問過錯,只看結果”,旨在保護弱勢方權益,并促進特定領域的風險防范。此案中,既不存在受害人故意尋求傷害的情況,也不屬于不可抗力導致,根據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某電力公司不能免除責任。
法官提醒,在進行戶外爬樹等危險作業時,務必增強安全意識,提前對周圍環境進行全面評估,遠離危險區域,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安全防護裝備,避免因一時疏忽釀成大禍。同時,相關企業和單位也應進一步加強隱患排查、安全管理與風險防范工作,積極采取必要措施,防患于未然,筑牢安全生產防線,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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