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廣視網訊】(記者朱劍鋒通訊員高辰)2016年7月25日,確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判了該縣第一起從事校車業務危險駕駛案件,被告人周某以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為預防今后此類違法犯罪的發生、保證學生安全乘坐校車、讓家長放心、學校平安,該縣法院不僅向縣教育局發出司法建議,還組織縣教育局相關負責人、各中小學負責人等100余人旁聽了本案的審理。
該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13時31分,被告人周某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載14名確山縣德鴻實驗學校學生和一名教師,沿確山縣普新路由南往北行駛至確山縣任普路交叉口南100米路段處,被當場查獲。經核實,該車核定載客7人,實際載客16人,周某從事校車業務,載客超過額定成員128.57%,屬嚴重超載駕駛。周某在庭審中當庭自愿認罪并當庭懺悔,表示已經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非常后悔。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該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結束后,該起案件的承辦法官高辰對參加旁聽的相關部門負責人闡述了《刑法修正案(九)》關于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載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并提醒廣大中小學、幼兒園所有人、管理人及駕駛員,要充分認識校車超載的危險性,重視校車安全,從自身做起,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在場負責人紛紛表示法院的判決對于從事校車營運業務的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他們說今后一定要從這個案件中吸取教訓,加強管理,讓安全駕駛意識深入人心。
法官釋法:《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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